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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南大学出版基金管理条例

发布日期:2017-06-01作者:点击:
2017-06-01

中南大学出版基金管理条例

20174月修订)

第一条 总则

中南大学出版基金隶属“中南大学教育基金”,属于非公募基金。宗旨为致力于繁荣我校教育出版事业,服务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,扶持优秀青年人才成长,促进中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。

本条例用以规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。

第二条 执行机构

中南大学出版基金遵守《中南大学教育基金章程》,由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归口负责管理,设立“中南大学出版基金委员会” (以下简称“基委会”)作为管理执行机构,基委会执行主任负责出版基金的通知发布、基金申请、评审组织、项目联系、信息公示、资助到位等具体工作。

基委会挂靠中南大学出版社。

第三条 资助对象

(一)须为中南大学出版社版权所有的出版物。

(二)第一作者须为中南大学教职工、学生、离退休职工。

(三)教材、专著、文学、音像、数据库等均可,作品形式不限。

(四)优先青年教师、青年学生。

(五)优先教学科研一线教师。

(六)优先学术性强、原创性成果、意义重大的出版物。

(七)优先体现先进文化传承的主题出版物。

(八)优先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库建设。

(九)优先出版社重点发展的出版板块。

第四条 评审程序

(一)每年启动两期,上半年、下半年各一期。基委会办公室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公告,接受书面申请(填报申请书,见附表)。

(二)接受作者自荐和编辑推荐两种方式。

(三)基委会根据每期申报项目情况从相关学科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成立“专家评审委员会”。 实行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,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图书的学术价值、社会效益、出版意义给出评审意见。资助项目数及额度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
(四)每个图书品种资助额度一般为壹万元。

(五)资助项目数及额度由基委会审定后报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批复执行。

(六)学术价值特别高、出版意义特别大、需要立即决定是否给予资助的特殊申请项目,可由出版社各出版中心提出,随时启动评审程序。

(七)根据作品形式、资助额度等不同情况,基委会与资助申请人签订关于印数、赠与样书的出版资助协议。

(八)获资助出版的作品须在封面或扉页中注明“中南大学出版基金资助出版”、“×××资助出版”。

第五条 资金来源

出版基金为非公募基金,主要来源:

(一)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根据具体捐赠合作协议,经基委会和学校教育基金会同意,可提供基金署名权。

第六条 组织成员

基委会成员及换届由出版社酝酿提出,由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批复任命。成员一般任期4年,任期届满可连任。特殊情况下,可经讨论报批后退出或增补成员。

基委会成员,需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积极支持并拥护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本条例,热心出版事业,尽职尽责,廉洁自律。

(二)对基金有实质性支持或在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。

(三)身体健康,能正常工作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七条 监督检查

(一)出版基金是学校教育基金的组成部分,隶属学校教育基金会,由学校教育基金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督。

(二)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年131日前,基委会对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定。

(三)本基金会按照国家民政部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。

第八条 本次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
中南大学第二届出版基金委员会建议名单

任:吴湘华

执行主任: 刘宪军

员:吴湘华 刘宪军 胡玉玺 杨保华

郭战桃

附件:中南大学出版社基金申请表